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三章 個人資料管理程序 第11條 人力供應業者為履行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之告知義務,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一、依據蒐集資料情況,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二、確認符合免告知當事人之事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