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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1條人力供應業者為履行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之告知義務,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一、依據蒐集資料情況,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二、確…
- 第12條人力供應業者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除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之資料外,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一、確認蒐集、處理個人資料…
- 第13條人力供應業者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對受託者建立下列監督作業程序:一、確認所委託蒐集、處理或利…
- 第14條人力供應業者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一、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 第15條人力供應業者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有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限制,並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
- 第16條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者,人力供應業者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一、確認當事人為個人資料之本人。二、提供當…
- 第17條人力供應業者為維護其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一、檢視個人資料於蒐集、處理或利用過程,有無錯誤。二、定期…
- 第18條人力供應業者,應定期確認所保有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有無消失或期限屆滿。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依本法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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