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機制。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與因應機制。
交通部指定氣象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6條
第16條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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