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託辦理辦法 第2條 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託辦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2條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委託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機構)辦理。公路主管機關為執行本辦法之事項,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前項情形,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應將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