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於業務終止後,針對個人資料應依下列措施為之,並留存相關紀錄;其紀錄並應至少保存五年: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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