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租用國有不動產租金計收基準及優惠辦法 第3條 法規: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租用國有不動產租金計收基準及優惠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3條 本中心租用國有不動產,自設立登記後三十年內,依下列優惠方式計收,不受前條之限制:一、土地:年租金為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一計收。二、房屋:年租金為當期房屋課稅現值乘以百分之三計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