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第2條 法規: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2條 本辦法表彰對象之資格及條件,係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實施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顯著功勞之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