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第12條 法規: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2條 探勘獎勵人於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契約履行期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按季於每年一、四、七、十月之二十五日前,提報前一季執行進度及相關成果。二、依主管機關之要求,即時提供相關說明及資料,並配合辦理推廣活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