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四章 申請程序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後,得會同有關機關會勘、審查,符合規定者,核准其籌建。申請人喪失原取得設站基地之土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原籌建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