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利災區復原重建,本部得辦理或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以下相關設(措)施:
一、簡易自來水設備改善。
二、河川、排水上中下游系統性治理及海岸防護設施。
三、疏濬、清淤及土方清運處理。
四、逕流分擔、出流管制及在地滯洪措施。
五、縣(市)管河川及排水設施災後復原重建工程。
六、跨越中央管河川及排水瓶頸段橋梁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