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災旱災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第4條 法規:水災旱災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4條 各級政府辦理本辦法之表彰,其審查基準如下:一、民間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防救災教育設施、場所之數量或使用情形。二、民眾擔任防救災教育志工之優良事蹟。三、民營事業為協助全民防救災教育之推展,提供經費、設施或其他資源之種類、數額及效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