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援助或補助;已核定援助或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追回已撥付各該援助或補助款項之一部或全部:
一、申請文件、資料或計畫內容有虛偽不實。
二、未依申請內容執行。
三、未依第六條規定配合提供查核所需資料。
四、違反前條規定,就同一事項重複申請援助或補助。
五、申請之營利事業解散或歇業。
六、其他本部規定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