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依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辦理產業設施復原補助之補助對象,應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之製造業,且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未辦理工廠登記者,應符合本部產業發展署公告之條件。
前項所定產業設施復原補助,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第一項所定補助之申請資格、補助項目、文件、程序、審查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