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依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辦理產業設施復原補助之補助對象,應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之製造業,且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未辦理工廠登記者,應符合本部產業發展署公告之條件。
前項所定產業設施復原補助,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第一項所定補助之申請資格、補助項目、文件、程序、審查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另行公告。
經濟部丹娜絲颱風與七二八豪雨災後商家援助與設備汰換及產業設施復原辦法 第5條
第5條
第5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