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財務報表及使用報酬分配表會計師查核簽證規則 第6條 法規: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財務報表及使用報酬分配表會計師查核簽證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6條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集管團體財務報表及使用報酬分配表,應就其依本規則辦理之經過,作成查核工作底稿,並連同其所得之查核證據,出具查核報告。前項查核報告應載明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所在地及電話號碼。第一項之工作底稿、相關查核證據及查核報告,自出具查核報告之日起至少應保存五年,著作權專責機關得隨時調閱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