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集管團體財務報表及使用報酬分配表,應就其依本規則辦理之經過,作成查核工作底稿,並連同其所得之查核證據,出具查核報告。
前項查核報告應載明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所在地及電話號碼。
第一項之工作底稿、相關查核證據及查核報告,自出具查核報告之日起至少應保存五年,著作權專責機關得隨時調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