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9條 集管團體依第六條規定採取之設備安全管理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依電腦、自動化機器或其他儲存媒介物之特性及使用方式,建置適當之保護設備或技術。二、所屬人員應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媒介物。三、針對存放儲存媒介物之環境,施以適當之進出管制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