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6條 集管團體應考量業務性質、個人資料存取環境、個人資料傳輸之方法及個人資料之種類、數量等因素,採取適當之資訊安全、作業安全及設備安全之管理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