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2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依其業務規模,配置管理之人員,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集管團體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本計畫之訂定,並應報請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