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8條 申請登錄為商標代理人,遲誤法定期間、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不合法定程式經指定期間通知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齊備者,應不受理。申請登錄為商標代理人,經審查文件齊備且符合資格,而無前條及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情形者,商標專責機關應核准登錄,並登載於商標代理人名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