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6條 依本法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得申請登錄為商標代理人,而未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翌日起算一年內申請登錄者,除本法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情形外,應符合本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始得執行商標代理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