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3條 前條第一項受委託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具培訓智慧財產專業人員能力之機關(構)、團體,且曾自行辦理或接受商標專責機關委託辦理智慧財產專業人員訓練。二、設有智慧財產相關科系之大專以上學校,且曾自行辦理或接受商標專責機關委託辦理智慧財產專業人員訓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