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產學合作與技術人員及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辦法 第2條 法規:科技產業園區產學合作與技術人員及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企業:指在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內營業之事業、有意願進駐園區之新創事業或團隊。二、學術研究機構:指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學院校、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政府研究機關(構)。 本條定義的名詞 企業 學術研究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