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8條 法規: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四章 正當理由、不可歸責事由扣除期間及請求延展期間之事由 第8條 建物所有權人於使用情形不當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有下列各款不可歸責事由或正當理由之一者,得向園管局申請扣除或延展期間:一、發生天災、動亂、重大事變、交通道路航道中斷、人為抗爭、重大疫情或污染等不可抗力情形。二、非屬建物所有權人可預期之政府機關要求應備之事項。三、其他不可歸責於建物所有權人之情形或具有其他正當理由。建物所有權人於核准之扣除或延展期間內,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