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0條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應予公開強制拍賣之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其合理價格及其他事項,由園管局成立之價格評議小組審定。…
- 第21條建物所有權人未遵期提出改善計畫、屆期未與園管局完成協商或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之情形者,由園管局以書面作成強制…
- 第22條園管局於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執行強制拍賣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囑託文書。二、強制拍賣書面處分…
- 第23條強制拍賣之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投標人,應於投標時具有經核准設立之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資格。
- 第24條拍定人經強制拍賣取得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之所有權者,應依科技產業園區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拍定人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五年…
- 第25條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強制拍賣,應以第二十條第一項價格評議小組審定之價格為拍賣最低價額。
- 第27條強制拍賣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之拍賣投標無效、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或不符合其他拍賣條件者,不得拍定,分署應終…
- 第28條園管局於囑託分署重行拍賣前,得重行審定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合理價格,並應另行以書面作成強制拍賣處分。前項重行拍賣之查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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