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用地計畫審查時,應繳交審查費;未繳交者,不予受理。
前項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四千元。
依據前條申請變更用地計畫,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七千元。
申請人於繳納審查費後,有撤回申請或申請遭駁回者,審查費不予退還。
但依第七條第六項規定駁回其申請者,審查費應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