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 第13條 法規: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13條 申請用地計畫審查時,應繳交審查費;未繳交者,不予受理。前項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四千元。依據前條申請變更用地計畫,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七千元。申請人於繳納審查費後,有撤回申請或申請遭駁回者,審查費不予退還。但依第七條第六項規定駁回其申請者,審查費應予退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