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計畫經核定後,如需變更用地計畫內容,限於原核定變更編定之用地範圍內,應檢具變更用地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用地計畫變更。
前項審查,依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申請人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十六日以前提出用地計畫之申請者,其用地計畫經核定後,得依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申請變更使用毗連土地規劃為隔離綠帶之範圍,不受第一項限於原核定變更編定之用地範圍內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