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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
第6條
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 第6條
法規:
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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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所定研究與發展費用及總營業收入淨額,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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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公司符合下列要件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向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審定為生技醫藥公司:一、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生…
第3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文件如下: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二、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要件之相關證明文件。三、投資計畫書,…
第4條
經審定為生技醫藥公司者,本部應核發生技醫藥公司審定函,並載明自核發之次日起五年內有效,且有效期間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年…
第5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所定研究與發展費用及總營業收入淨額,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數額為準;其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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