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持有生技醫藥公司經核准發行之認股權憑證並認購取得股票者,其認股權憑證取得日及執行權利日,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
前項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依持有認股權憑證認購取得股票選擇適用緩課所得稅之相關事項,準用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至前條規定。
生技醫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緩課股票認定作業辦法 第7條
第7條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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