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費用或支出,不得認列為前瞻創新研究發展之支出:
一、行政管理支出。
二、例行性之資料蒐集相關支出。
三、例行性檢驗之支出。
四、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之支出。
五、為確定顧客之接受度,從事試製所須耗用原料、材料之支出。
六、市場研究、市場測試、消費性測試、廣告費用或品牌研究支出。
七、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
但屬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規定之教育訓練活動費用者,不在此限。
八、因銷售行為所支出之認證測試費用。
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6條
第6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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