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權利金之回饋金撥放辦法 第4條 法規:礦產權利金之回饋金撥放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4條 主管機關每年應依附表計算之金額,分配百分之十五予回饋範圍之直轄市區公所、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以下簡稱公所),作為辦理回饋金業務之行政作業費及自治事項之用,其餘百分之八十五發放予回饋金受領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