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權利金之回饋金撥放辦法 第3條 法規:礦產權利金之回饋金撥放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回饋範圍,指前年度有繳納礦產權利金之礦業權者,其礦業用地坐落或依法使用之井位所在地一千二百公尺內之行政村(里)。前項回饋範圍內之回饋金受領人,以其前年度全年設籍於該回饋範圍者為限。 本條定義的名詞 回饋範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