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權利金之回饋金撥放辦法 第2條 法規:礦產權利金之回饋金撥放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2條 主管機關每年應自前年度所收之礦產權利金,提撥一定比率之金額,作為本年度撥放之回饋金,其提撥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