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第4條 法規: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4條 各分局得設之科、室,如附表。未設人事室、政風室及主計室之分局,置人事管理員、政風員及主計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