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辦事細則 第12條 法規: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12條 資產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工程用地之清查及取得。二、公有土地之管理、占用處理、利用、收益及處分。三、土地使用計畫之編定及變更。四、資產與基金之管理及資金調度。五、財產之管理、清查及處分後續處理。六、其他有關資產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