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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
第4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 第4條
法規: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第4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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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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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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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經濟部為辦理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業務,特設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2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消費品安全之計畫及法規研擬。二、國家標準之研究、制定、修訂、確認、廢止、實…
第3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5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第6條
本局為因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國家標準、商品檢驗及度量衡等有專門研究或技術人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二人…
第7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8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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