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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
第4條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 第4條
法規: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第4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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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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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局為因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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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經濟部為辦理智慧財產權相關業務,特設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2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與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制度之研究、研擬及執行。二…
第3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5條
本局為因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作,其應具備資格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6條
本局為應專利審查需要,得聘請有關學者、專家兼任專利審查委員。
第7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8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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