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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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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第5條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第5條
法規: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第5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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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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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條
第4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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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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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經濟部為辦理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開發及管理業務,特設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2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園區發展相關法規、策略規劃、施政計畫與政策之推動及管理。二、園區開發規劃、用地與建物之取得及開發工…
第3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6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7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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