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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
第4條
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 第4條
法規:
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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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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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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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經濟部為辦理能源之政策、規劃、管理及推動業務,特設能源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永續能源發展、能源安全、能源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及推動。二、能源相關事業因應全球氣候變遷之溫室氣體減緩…
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5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
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之現職人員,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
第7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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