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分署組織準則 第3條 法規: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分署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第3條 各分署掌理下列事項:一、區域性水資源調查、規劃與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二、區域性水資源調配之協調、水權登記與管理、用水計畫審查及基金之管理運用。三、轄管水庫設施之安全檢查、維護、經營管理與水庫蓄水範圍之保育、治理及管理。四、區域性水資源工程之興辦及既有設施之更新改善。五、區域性海水淡化工程之興辦、維護、經營管理及既有設施之更新改善。六、其他有關區域水資源開發、利用及管理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