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7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7條 教師至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出版組織兼任顧問及編輯職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不得有商業行為。二、不得與職務、職權相牴觸。三、不得同時參與教科圖書審定及學校教科圖書選用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