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以下簡稱教師)。本辦法所定兼職,包括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兼課及兼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