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六項非信託業之受託人資訊申報更新申報及信託地位揭露辦法 第5條 法規: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六項非信託業之受託人資訊申報更新申報及信託地位揭露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5條 非信託業之受託人以信託財產於進行下列事項時,應主動揭露其在信託中之地位:一、與金融機構或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建立業務關係二、單筆或累計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之臨時性交易。前項之揭露,應於業務關係建立後或臨時性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書面、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並檢附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