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0條 法規: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制目 第10條 審查會委員或承辦人員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前往各場所為調查或勘驗時,除屬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外,應請該場所之管理人或其指定人員在場;經通知該場所派員在場而不派員者,得請村(里)長或鄰長在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