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73條
第四章 退撫給與發放相關事宜 › 第三節 退撫給與之停發與續發
第73條
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教職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應主動通知再任職機關或學校,由再任職機關或學校收繳其所領薪給總額慰助金之餘額並繳回原服務學校、整併或改隸之學校或上級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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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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