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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57條教職員或其遺族經審定退休、資遣年資、個人專戶賸餘金額或撫卹者,由主管機關製發審定函,送服務學校轉發退休教職員、資遣教職員…
- 第58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因公傷病命令退休教職員,其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由服務學校一次補提撥之退撫儲金費用及依本條例第三十…
- 第59條因公傷病命令退休教職員亡故後之遺屬年金,適用退撫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自退休教職員亡故之次月起,定期於每月一日…
- 第60條依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服務學校一次補提撥之退撫儲金費用及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應加發之一次撫卹金,於撫卹案審…
- 第61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七項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由主管機關接續發給之退休金及撫卹金發放日,及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加發之撫卹…
- 第63條教職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所領退休、撫卹、退撫儲金及資遣給與等退撫給與,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支給並以退撫…
- 第64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定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之給與,包含下列給與:一、依法應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之各項加發退休金及撫卹金…
- 第65條前條第一項所定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之給與,及同條第二項所定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發給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核銷程序,應依…
- 第66條因公傷病命令退休教職員及其遺族或在職亡故教職員遺族,所領月退休金、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給付金額之調整,適用退撫條例第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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