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1)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9條教職員之遺族撫卹金給與之種類及計給標準,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任職未滿十年加給撫卹金基數者,其年資應與曾領取本條例第五條所…
- 第50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接續發給之時點,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加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
- 第51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應一次發還亡故教職員自願增加提繳退撫儲金,以計至領取時適用之淨值基準日為準。撫卹案審定後,尚有…
- 第52條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自亡故教職員個人專戶發給一次撫卹金後,尚有賸餘金額者,一併發還。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自亡故教職員…
- 第53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所定未成年子女,限於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審定給卹者。所定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以國民年金法所定中央主管…
- 第55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所稱同一順序月撫卹金領受遺族,於包含配偶時,指配偶與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經審定之同款內遺…
- 第56條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由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撫卹金領受人之相關事宜,比照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