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之遺族撫卹金給與之種類及計給標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任職未滿十年加給撫卹金基數者,其年資應與曾領取本條例第五條所定退撫給與或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所定退離給與之年資合併計算,逾十年者,不再發給。
二、撫卹金基數內涵之計算,適用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六條之規定。
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適用退撫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領取一次撫卹金者,其按一次退休金之給與標準,適用退撫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所定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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