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教職員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於生前預立遺囑指定之個人專戶餘額領受人有二人以上者,依遺囑指定之比率領受。
前項退休教職員之遺族有未成年子女者,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不得指定低於其原得領取之比率。
退休教職員依第一項規定預立之遺囑,未指定領受比率或指定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未達原得領取比率者,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所定比率領受。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41條
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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